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郭艾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宗
- 被告
- 京台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進中
- 被告
- 蔡孟橋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年率) 違約金(新臺幣) 1 164,036元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8月31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476,434元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8月31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00,000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2.72%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8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100,000元 自111年6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2.7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月6日起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額 4,640,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