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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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