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即
- 反訴被告
-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陸詩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即
- 反訴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張浩
- 訴訟代理人
-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