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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23號

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定安

原告即被告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藝聖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被告即原告
潔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暨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323號),各該訴訟標的相牽連,經命合併辯論,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中關於「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潔和環保有限公司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 」記載,應更正為「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潔和環保有限公司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八項中關於「……但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記載,應更正為「……但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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