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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鄭藝聖

  • 上訴人
    潔和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潔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被上訴人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藝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受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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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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