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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鈺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朱淑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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