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 原告
-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昱州律師
- 被告
- 程彩梅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