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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玉珊

原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昱州律師
被告
程彩梅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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