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饒家溱
- 原告
- 吳慧瑛
- 被告
-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炎順
- 被告
- 高炎順
楊惠雄
何桂月(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素華(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金玉(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玉雲(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楊正(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珮陵(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田傳宗之繼承人何桂月、田素華、田金玉、田玉雲、田楊正、田珮陵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田傳宗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1年1月9日死亡乙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被告田傳宗之繼承人為何桂月、田素華、田金玉、田玉雲、田楊正、田珮陵,且於繼承開始後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為免程序久滯,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