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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王雪君洪韻筑

原告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
被告
史蒂芬金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葵
訴訟代理人
鍾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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