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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被告
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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