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 上訴人
- 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顥獻
- 被上訴人
-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