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及
- 反訴被告
- 曾英傑即老魯記
- 反訴被告
- 老魯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英傑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郭茲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華富貴商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本訴68萬元、反訴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