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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
    吳陳玉帶

  • 原告
    駿昌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駿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玉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年2月26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2年3月17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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