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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秦慧君趙彬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悅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千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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