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韓靜宜
- 法定代理人劉陳智能
- 原告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3,71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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