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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