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黃雪英(即賴以樵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季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10萬2840股股份返還上訴人,並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查被上訴人110年度資產負債表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萬8,842元(卷二第161頁),而被上訴人發行股數為40萬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0萬9,143元(計算式:3,970萬8,842元40萬股10萬2840股=1,020萬9,14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