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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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薛進大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晏緹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2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