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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6,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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