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8號
- 原告
- 何國平
- 原告
- 陳幸
- 原告
- 何宏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本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宥廷律師
- 被告
- 田承運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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