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郭春長
- 上訴人
- 郭黃素琴
- 上訴人
- 郭春和
- 上訴人
- 郭明琳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萬3,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