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林婕妤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上訴人郭春長、郭黃素琴、郭春和、郭明琳
-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郭春長 郭黃素琴 郭春和 郭明琳 被 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萬3,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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