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劉定安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美玲、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陳美玲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百企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6日及109年12月10日邀同被告吳宮安、陳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2所示,經核算結果 ,尚有如附表1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吳宮安、陳美玲為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核屬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歷史利率查詢表、彰化銀行總行函、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動撥增補約定書等為證(卷頁23至190、頁213至221),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1項參照),則 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493,53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1 30,000,000元 110.12.29 111.03.22 1.97% 自111.01.29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3.23 111.06.21 2.22% 111.06.22 清償日 2.345% 2 7,000,000元 110.12.27 111.03.22 1.97% 自111.01.27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3.23 111.06.21 2.22% 111.06.22 清償日 2.345% 3 3,730,000元 110.12.23 111.06.14 2.9% 自111.01.23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6.15 清償日 2.99% 4-1 900,000元 111.01.23 111.06.14 2.9% 自111.02.23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6.15 清償日 2.99% 4-2 2,099,995元 110.12.23 111.06.14 2.9% 自111.01.23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6.15 清償日 2.99% 5 6,666,669元 110.12.20 111.06.14 2.7% 自111.01.2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6.15 清償日 2.79% 6 577,500元 111.01.18 111.06.30 1.5% 自111.02.18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7 651,667元 111.01.16 111.06.30 1.5% 自111.02.16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8 690,000元 111.01.16 111.06.30 1.5% 自111.02.16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9 239,583元 111.02.02 111.06.30 1% 自111.03.02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10 306,667元 111.01.07 111.06.30 1% 自111.02.07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11 210,000元 111.02.13 111.06.30 1% 自111.03.13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12 180,000元 111.02.17 111.06.30 1.5% 自111.03.17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13 510,000元 111.01.16 111.06.30 1% 自111.02.16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14 950,000元 111.01.16 111.06.30 1.5% 自111.02.16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1.07.01 清償日 2.22% 附表二 編號 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1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3000萬元 110.04.29~111.04.29 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16%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97%,後自111.03.23起為2.22%,再自111.06.22起為2.345%)。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0.12.29 2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700萬元 110.09.27~111.09.27 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16%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97%,後自111.03.23起為2.22%,再自111.06.22起為2.345%)。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0.12.27 3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400萬元 109.09.23~111.03.23 按本行基準利率(季調)加碼0.33%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9%,後自111.06.15起為2.99%)。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0.12.23 4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400萬元 109.03.23~115.03.23 按本行基準利率(季調)加碼0.33%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9%,後自111.06.15起為2.99%)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23、110.12.23 5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1200萬元 107.11.20~112.05.20 按本行基準利率(季調)加碼0.13%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7%,後自111.06.15起為2.79%)。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0.12.10 6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63萬元 109.05.18~113.05.18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5%,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18 7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68萬元 109.06.16~113.06.16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5%,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16 8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69萬元 109.07.16~113.07.16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5%,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16 9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25萬元 109.06.02~113.06.02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2.02 10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32萬元 109.07.07~113.07.07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07 11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21萬元 109.08.13~113.08.13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2.13 12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18萬元 109.08.17~113.08.17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5%,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2.17 13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51萬元 109.09.16~113.09.16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16 14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吳宮安 陳美玲 95萬元 109.09.16~113.09.16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計收(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5%,後自111.07.01起為2.22%)。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01.1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鈺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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