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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施盈志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維德
訴訟代理人
蔡盈津
被告
宜合興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秦宜菲
被告
黃義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宜合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宜合興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18日邀同被告秦宜菲、黃義周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111年2月24日、111年3月21日與原告簽立放款借據,向原告申辦貸款如附表所示6筆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詎被告宜合興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本金9,9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上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項,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催告書、回執聯及催收紀錄卡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於其起訴狀載稱:被告於附表編號1、2兩筆借款「最後付息日」為111年3月28日等語,堪認關於附表編號1、2部分,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1年4月22起至111年4月28日之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1 1,400,000元 1,330,000元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 自111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600,000元 570,000元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 自111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1%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3,500,000元 3,500,000元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自111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500,000元 1,500,000元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自111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1%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2,250,000元 2,250,000元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自111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750,000元 750,000元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自111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1%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10,000,000元 9,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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