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鄭珮玟
- 上訴人陳暐婷、與被上訴人京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陳暐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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