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吳維德
- 被告
- 昱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振賢
- 被告
- 陳紆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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