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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高瑞聰
  •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昱沛有限公司法人陳振賢陳紆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維德 被 告 昱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振賢 被 告 陳紆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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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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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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