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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維德
被告
昱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振賢
被告
陳紆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21,4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33,70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昱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沛公司」)邀被告陳振賢、陳紆均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 年6月15日、110年8月2日、110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即附表編號1至4)、500萬元(即附表編號5、6)、1,000萬元(即附表編號7至10),期限均為5年,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息部分:

㈠附表編號1至4之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485%計算;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轉融通利率浮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按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加0.99%計收;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1%計收。

㈡附表編號5、6之借款: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轉融通利率浮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按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加0.99%計收;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85%計收。

㈢附表編號7至10之借款: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中央銀行轉融通利率浮動計息;自111年1月1日起按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加0.99%計收;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85%計收。如未依約繳息或償還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昱沛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如尚欠餘額欄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之認定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8 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申請書、保證書、約定書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第35頁)。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33,704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餘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1 56萬2,120元 自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1.705%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依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萬9,57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 104萬6,207元 自111年7月28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175%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依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1萬7,779元 自111年7月28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依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330萬0,863元 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175% 自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依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82萬8,806元 同上 年息3.035% 同上 7 142萬5,507元 同上 年息2.175% 同上 8 15萬9,444元 同上 年息3.035% 同上 9 507萬5,555元 同上 年息2.175% 同上 10 127萬5,575元 同上 年息3.03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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