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宏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暫編地號630-12⑴(面積24平方公尺)、630-12⑶(面積43平方公尺)所示範圍內之地上物全數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上訴人,及上開暫編地號630-12⑴、630-12⑶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遭廢棄部分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等應返還之土地價額,即新臺幣(下同)【計算式:67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總計)×33,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2,211,000元】,至上訴人關於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