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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黃碧珠
原告
楊義爵
原告
干伊瑋
原告
王慧華
原告
岳阿彩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益宏
被告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兼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吳洋銘
被告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訴訟代理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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