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黃碧珠
- 原告
- 楊義爵
- 原告
- 干伊瑋
- 原告
- 王慧華
- 原告
- 岳阿彩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益宏
- 被告
-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卿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茂唐
- 被告
- 陳麗卿
- 被告
- 吳洋銘
- 被告
-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炎順
- 訴訟代理人
-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