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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鄭瑋

  • 當事人
    黃碧珠楊義爵干伊瑋王慧華岳阿彩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卿吳洋銘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 告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益宏 被 告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兼 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 告 陳麗卿 吳洋銘 被 告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訴訟代理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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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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