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 原告
- 邱奕介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閔律師
- 被告
-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順仁
- 被告
- 吳廷俊
- 被告
- 潘勝南
- 被告
- 楊博為
- 被告
- 蔡君皞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健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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