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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鄭伊倫

聲請人
拓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彬
訴訟代理人
唐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2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本
    院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
    4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
    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001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思賢 拓廣企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579,600元 110年10月31日 C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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