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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韓靜宜

聲請人
祥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0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
    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0年11月12日聲請網路公告,
    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1 祥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俊忠 李宗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0000000000000 200,000元 110年11月6日 YG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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