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建昌、瀚翔寵物有限公司、張簡義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相 對 人 瀚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義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非以當事人抗辯為必要。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7 條規定,其範圍為: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 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有關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 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Charm of the wild Pet Food Co.,Ltd之代理商,於台灣地區銷售KRAVE品牌之貓飼料,並以「渴望」為貓飼 料之中文名稱,而「渴望」中文名稱亦由商標權人柯建昌及陳詩妮授權聲請人使用。相對人則為CHAMPION PETFOODS LP之代理商,於台灣地區銷售「Orijen」品牌之貓飼料,而以「Orijen」為名稱。又聲請人於台灣地區銷售KRAVE品牌之 貓飼料(下稱A飼料)與相對人銷售Orijen品牌之貓飼料( 下稱B飼料)不僅同為「貓飼料」屬同一商品,且在臺灣地 區内亦在相同貓飼料通路中上架銷售甚至擺放位置緊鄰,依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兩造顯然就相同之產品於同一市場以價格、數量爭取交易機會,兩造間實有競爭關係。 ㈡詎料相對人於銷售B飼料時搭贈貓抓板為贈品,該猫抓板上先 於左側標示「Orijen」商標,右側記載「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上註記白色叉叉)」等文字圖樣(下稱系 爭圖樣),且下方以文字說明「請認商標勿買錯」等語,更將「渴望」中文放大至與「Orijen」英文同大,且「渴望」與「Orijen」均同時另以紅色顯示,相對人並進一步於紅色字體之「渴望」上加印有對比色白色之大叉叉(即「X」),使消費者於取得該貓抓板時,獲得「渴望」被畫上大叉叉,即日常生活交易經驗中之否定、不好、負面等貶損聲請人所銷售A飼料之觀感,而相對人已將印有系爭圖樣之貓抓板, 分別於台中市、雲林縣、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販售貓飼料之寵物產品店舖內搭贈銷售。 ㈢此外,相對人復於同樣陳列有聲請人寵物產品之店舖內,將系爭圖樣之「貓抓板」與有「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字樣之宣傳品並列,足以使消費者誤信有「渴望」商標之貓飼料為仿冒品,更於相對人社群媒體facebook以系爭圖樣為廣告,而該廣告貼文迄今已有多人留言、分享及按讚。從而,相對人之前開行為顯係違反市場之公正倫理,而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行為,屬於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之規定,侵害聲請人之權益甚鉅,有依民法第538條 之規定請求本院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前開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侵害聲請人之商標等相關權益等情,涉及該「Orijen」與「渴望」此二商標間,有無使人混淆而難以辨識等要件判斷,應屬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此外,依卷附事證亦難認兩造有合意由普通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因此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