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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蘭 相 對 人 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109年度全字第7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76號裁定准許在案。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相 對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為證,經本院查核後,相對人之本案訴訟確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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