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顗雯

再審原告
東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慈嬰

上列再審原告(即反訴原告)與再審被告(即反訴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6號第一審確定判決(反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並經調取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6號卷宗及該確定判決,以反訴部分判決主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194元,故應徵裁判費34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