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政龍、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蔡政龍 再審被告 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遷讓房屋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3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宛榆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