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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芝瑛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高雄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葉育至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育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