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偉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2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 項,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