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冠茹、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冠茹 相 對 人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