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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張玉樺
相對人
辰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1年2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新臺幣128,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2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但相對人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2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及內頁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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