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蘇睿杰、王建佑即佑全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蘇睿杰 相 對 人 王建佑即佑全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1)勞(蘇睿杰)資雙方合意,由資方 給付薪資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給予勞方,資方於111年9月30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指定薪資轉帳帳戶內(戶名:蘇 睿杰、立帳郵局:小港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資方期限內未支付,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1年9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惟相對人迄今尚餘10,000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9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小港郵局存摺內頁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10,000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