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江達宗、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黃樹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江達宗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陸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1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4,096元,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0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