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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詹卉如
相對人
六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12月14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薪資加計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86,040元,分6期給付,自111年1月16日起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14,34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之調解內容,其中71,7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110年12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薪資加計利息合計86,040元,分6期給付,自111年1月16日起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14,34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倘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於111年1月17日給付第1期款14,340元,其後即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餘款71,7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僅於111年1月17日給付第1期款14,340元,其後即未再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未到期之分期款合計71,700元視同全部到期,亦有聲請人提出其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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