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 聲請人
- 魏月華
- 相對人
-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