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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顗雯

聲請人
魏月華
相對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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