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旭清
- 相對人
- 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0 年2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2 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竟然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3 月17日函、110 年2 月24日函及同年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