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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請人
鄭申未
相對人
興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1 年1 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 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 年1 月12日函及同年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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