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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宣撫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
鍾任淇
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法扶律師)
相對人
祥昌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郭添洲
相對人
禾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藝玲
相對人
筑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男

上列本院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聲請人鍾任淇與相對人祥昌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鍾任淇 到聲請人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到相 對 人 祥昌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添洲 到相 對 人 禾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高藝玲 到相 對 人 筑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吳英男 到兩造(及利害關係人)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祥昌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添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111 年7 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00000000006162號帳戶,如未按時給付,願再賠償3 萬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禾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筑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雖與本件無關,但基於妥善解決雙方紛爭之意願,願於111 年7月1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3 萬元慰問金,給付方式:於111 年7 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0101&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戶。

三、兩造就聲請人於相對人祥昌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添洲處提供勞務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鍾任淇聲請人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郭添洲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高藝玲、吳英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宣撫

書 記 官 吳紫瑄

書 記 官 吳紫瑄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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