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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宣撫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
莊世忠
相對人
鑫富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龍
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本院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聲請人莊世忠與相對人鑫富驛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莊世忠 到相 對 人 鑫富驛實業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蔡宜龍 到相對人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給付方式:匯入聲請人薪轉帳戶。

二、雙方不爭執聲請人所受「下背肌肉拉傷、手指扭傷」、「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創傷性破裂」之傷害為職業傷害。

三、兩造就聲請人於相對人處提供勞務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莊世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蔡宜龍相對人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宣撫

書 記 官 吳紫瑄

書 記 官 吳紫瑄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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