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
- 原告
- 蔡郁書
- 被告
- 聯農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00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0,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被告積欠原告110年10月28日至同年月31日工資1,500元及同年11月工資9,000元,合計10,500元未給付,雙方勞資爭議調解因被告未出席不成立,因此依雙方間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10,50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就前述主張已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 年2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述調解卷宗查核無誤,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可以相信為真實。因此,原告本於雙方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法院主動宣告假執行及命令被告預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