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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祥雲人本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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