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郭俊雄 被 告 祥雲人本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