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祐榮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