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許祐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上訴 人 許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 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27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8 月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