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 上訴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許祐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上訴 人 許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 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27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8 月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光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